根據消防法規定,在酒店等公眾場所從事防火工作,遇火情必須第一時間報警,但鹽田一酒店員工因為報警不及時被罰款了500元。事發2月23日,鹽田轄區一酒店508號房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為2平方米,無人員傷亡。後經消防民警調查,酒店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潘某11時40分就發現火災警情,但直到12時14分才報警,違反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相關規定,民警對其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原標題:遇火情報警不及時員工被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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