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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弄虛作假、濫用訴權seo,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的不誠信訴訟,近年來呈多發態勢。這類行為嚴重侵害了他人利益,損害司法權威,危害不可小視。
  為立案不系統傢俱擇手段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周薇介紹,不誠信訴訟多發九份民宿於民間借貸、房屋買賣、婚姻繼承、分家析產、債權轉讓等案件。比如,被拆遷人惡意規避戶籍政策,通過分家析產達到一房多戶,試圖多分安置、補償房屋。
  順義區法院曾審理的三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均為山東省東營市的鮑某,三起案件原告分別為她的父親、哥哥、姐姐,起訴要求鮑某返還在順義購房分別向三人借款73萬元、70萬元和80萬元,三起案件均以調解結案,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後來,鮑某的丈夫到二中院提起案外人申訴,要求撤銷三個調解書。經瞭解,鮑某在山東當地法院進行離婚訴訟期間,與其父、兄、姐惡意串通,虛構借固態硬碟款事實在北京提起訴訟,製造夫妻共同債務,以獲取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達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這是典型的桃園婚禮佈置雙方當事人串通製造虛假訴訟、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往往會在案外人提起的申訴中被髮現。”周薇說。
  據介紹,在立案階段,不誠信訴訟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騙取法院立案、規避管轄限制。騙取法院立案常用手法有:主體資格或委托代理手續造假,隱瞞仲裁協議或條款,變更案由或訴訟請求重覆訴訟。規避管轄限制的主要方法是:通過虛列被告、偽造管轄條款、錯誤確定案件法律關係性質改變管轄法院。
  2012年3月,該院立案庭法官劉偉就遇到一件三次立案的事情。當事人王某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第一次到法院立案時拿了一份紅酒銷售協議,起訴兩位戶籍在福建的被告。根據地域管轄規定,該案管轄地不在北京。第二天,王某再次來到法院要求立案,未能如願。過了幾天,王某拿著一份載明銷售協議簽訂地、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朝陽區的補充協議,第三次來到該院要求立案。
  劉偉分析認為,起訴人在立案未果情況下突然提交補充協議,而且要求將補充協議原件拿回只留複印件,不排除故意製造管轄因素的動機。果不其然,庭審發現補充協議系王某偽造。
  “立案是不誠信訴訟的第一道關口,先進入自己希望的法院審理,占據地利。”周薇說。
  2011年至2013年,北京市二中院審理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分別為1000餘件、1100餘件、1300餘件,這些案件中不誠信訴訟為數不少。
  庭審“假戲真做”
  周薇告訴記者,不誠信訴訟行為歸根到底是為了利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會通過演戲博得法官認可。這些當事人多系親友、同學等特殊關係或關聯企業,便於“假戲真做”。
  “當然,既然是演戲,就容易穿幫。”周薇說,如在法官追問下,當事人神情言語可能極不自然,或者當事人配合默契,避重就輕,選擇細枝末節象徵性爭辯。再如,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多是複印件,疑點多,缺乏完整性。
  庭審中的不誠信訴訟行為表現形式有:提供虛假地址企圖騙取缺席審判;一方偽造證據證明主張,對方予以認可;原被告雙方串通,虛假陳述;原被告態度友好,相互妥協,進行“手拉手”訴訟。
  2011年3月,該院辦理的北京兩家公司借貸糾紛案中,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48億元,提交的證據僅有借條複印件和對方收條。之後,原告給法官打電話告知被告同意還款,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既然雙方達成合意,何必多此一舉?法官懷疑這是一起“手拉手”調解。庭審時,法官對證據核查和“背對背”詢問,雙方在陳述中露出矛盾和破綻,最終法律認定該案為一起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虛構借款事實,意圖通過法院裁判文書對抗其他合法權利人的虛假訴訟。
  周薇告訴記者,當前處於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轉型時期,出現了少數人道德失範現象,並向司法領域蔓延,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在審判中呈多發態勢。
  不誠信訴訟在法律上風險不少。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首次將誠實守信原則規定到民事程序法當中,規制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防止訴權的濫用,增設了對惡意訴訟行為和惡意逃債行為處罰規定。其中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13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即使這樣嚴厲的規定,也未能阻止一些人謀取不法利益的衝動。
  被執行人“躲貓貓”
  “執行階段的不誠信,主要是規避執行,利用法律漏洞或設置人為障礙,造成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假象,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周薇說。
  周薇介紹,主要表現形式有:一是隱匿執行主體,被執行方外出躲避,長期不歸或下落不明;二是隱匿執行財產,將財產所有權登記到他人名下,將固定資產不入賬,將公司盈利轉化為個人財產;三是惡意降低履行能力,如利用離婚或夫妻財產約定將共有財產歸於一方或子女名下,以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債權或怠於追償到期債權;四是濫用訴訟程序,如濫用和解協議惡意拖延、轉移財產;五是假破產真逃債,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利用公司改製轉移財產。
  在李某與甲公司勞動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勞動報酬。李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扣押了甲公司辦公設備。但甲公司的關聯公司乙公司認為辦公設備系其所有,又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訴訟中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訴訟請求,經法院判決辦公設備歸乙公司所有。後來,法院查明甲公司故意轉移財產規避執行。
  長期以來,債務人欠債不還,不守信用,逃避債務,規避、抗拒執行成為一種社會頑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日前表示,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等法律文書生效後,70%以上的債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破壞了“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
  去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失信者名單在網上公佈,督促及時履行法律義務,懲治執行中的不誠信行為。
  “不誠信訴訟行為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周薇認為,根本解決之道,是在全社會建立完善的個人和法人信用系統,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用制度規範人的行為。如規定不誠信行為人不能貸款買房、不能設立公司等,不斷擠壓不誠信行為空間。  (原標題:不誠信訴訟行為多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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